文/刘炜
对网上不署实名的传言,我不加评论和回应。
看了1月24日《北京晚报》记者严琪的文章和25日《法制晚报》的中青文诉百度1月23日开庭审理的报道。百度歪曲事实,抹黑中青文,我有话要说。
百度对媒体说,23日开庭,中青文突然将1800万元诉讼索赔额降低到200多万元,是因为原告认为官司要输要降低诉讼费和律师费。
百度在说谎!
事实真相是,2013年8月中青文诉百度在北京市一中院立案,起诉状明确写明标的索赔额是1千万元,诉求是要求百度停止侵权,赔偿1千万元。同时,诉状写明侵权事实是在百度网站上, 包括但不限于百度文库,被告是百度公司。
2013年10月10日,原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判决前,被告侵权行为没有停止及原告发现被告新的侵权事实,我们追加提高索赔额到1800余万元,内含律师费和法院收取的诉讼费。
2013年12月12日,法院合议庭提出为了便于审案,要求原告将本案按照侵权事实进行拆案,即将百度文库、百度云、百度移动搜索和百度手机助手、百度网盟等分别立案、分别审理,但不影响原告诉求。并说,这是法院惯例。我们当即表示反对,因为,我们认为,同一被告、同样的涉案三种书,拆案将提高我们的维权成本,因为将一个案子拆成几个案子将提高律师费、 提高我们投入的时间和人力、提高给法院的诉讼费(法院收取诉讼费1千万元以下部分比例高于1千万元以上部分),并就此向法院明确了我们的意见和理由。
2014年1月2日下午,我们向法院书面提出再次追加提高索赔额,合议庭仍然决定拆案审理,并要求原告办手续。我们是应法院要求,拆案诉讼。
截止到2014年1月23日,中青文诉百度侵犯《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三种书信息网络传播权,诉百度文库、诉百度云、诉百度移动 搜索和百度手机助手,三个案子在北京市一中院正式立案,索赔额是2956.33万元。诉百度网盟将在春节后立案,索赔额在1千万元以上。拆案后的几个案子均由同一个合议庭审理。
以上事实的要害是,合议庭从提出拆案到决定拆案,都是在原被告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根本不存在降低诉讼索赔额,更不存在“突然降低”。
事实真相是,中青文诉百度,截止到2014年1月23日第一次正式开庭时,索赔额不仅没有降低,反而是提高了,是从1800多万元提高到了2956.33万元,诉讼费在法院立案时,已经交给法院。
百度用这样的谎言抹黑中青文,太猥琐!
《北京晚报》记者严琪采访了被告百度,在没有采访原告的情况下,直接采访了一中院进行核实,得到一中院的明确答复,拆案后索赔额不是降低,而是提高。严琪在文章中告诉了读者真相。
《法制晚报》的记者采访了被告百度,没有采访原告中青文,更没有采访法院。完全是被告一面之词,疑似被告百度的通稿刊发在2014年1月25日的《法制晚报》上。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发稿记者和编辑拿了几百元的车马费,就把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体应当持有的基本操守贱卖了。但是圈子里的那点破事,大家都知道。品格和专业素养通过这篇文章为载体,完全暴露在公众面前。在此,我郑重地、负责任地公开谴责发这篇稿子的记者和签发这篇稿子的版面编辑和终审编辑。如果一个媒体只考虑利益,而丧失是非原则,那就是堕落。作为新闻出版工作者,我们 不可以丧失一个基本判断,百度------一个侵权盗版者,给著作权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它必须为此承担责任。一个主张公平正义的社会,当谴责这个践踏法律、侵犯知识产权的窃贼。
至于百度对记者说,“或将对刘炜发起名誉权诉讼”。我用一句话回应,那是你的权利。
有一个不敢署名的说法:针对中青文诉百度案,百度文库的广大网友支持百度。我请问,这里的“广大网友”是在百度网站下载或阅读了《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 《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吗?百度未经权利人许可,又不是法定的合理使用范围,百度在其网站提供《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 记》,是盗版行为。正告所谓的“广大网友”,分赃者支持盗窃者,毫不奇怪。
我在纸媒上属实名公开发表了题目是《首富李彦宏的钱,赚得不干净》的文章。文章的核心内容是,百度赚脏钱黑钱,主要是三方面问题。一是涉黄,传播色情淫秽信息。2013年11月25日国家“扫黄打非”办向新华社记者披露并作出处罚,次日26号人民日报刊发此报道。二是从事非法出版,政府明确百度不得从事出版,百度没有从事出版经营的资质,百度照干不误。三是百度盗版侵权,影音视频,文字图书,百度盗版,几近疯狂,是中国最大的盗版商。
对此,百度没有回应,而刊发此文的中青文的官方微博和微信却不断遭到删除。在背后搞这些动作的人,敢于站在阳光下吗?
作为新闻出版工作者,我深知文字所承担的责任。《首富李彦宏的钱,赚得不干净》《戳破百度的画皮》都是属实名先在正式的纸媒上公开发表然后上网的。无论是领导改稿,还是专家把关,都经过严格的三审,文中的每一个判断都有扎实的证据。
稍微了解国情的人都明白,像打百度这样的大公司,打不好反受其伤。我们深知其中的难度。一位现任的司法口的部级领导对我说,百度这样的大公司,不是随便想捏就捏的软柿子,你们一定要证据扎实,要严谨。百度在2013年9月30日接到国家版权局行政处罚决定预先告知书之前的近两个月,国家版权局从立案、调查处理到作出决定,都是极其慎重和严谨的,因为,面对的对象是百度。
我们打百度这样的老虎,是慎重的、严肃的,同时也是坚定的。
我们打百度有三个期待。一是,貌似民族企业的百度,实则前十大股东是美国和英国机构,不管你是哪国的,你必须遵守法律。二是打破互联网所谓高科技的神秘。距离上次互联网投资热,已经过去十几年,互联网科技的神秘外衣已经褪去。如同电视技术刚产生时的神秘,互联网看得见,摸不到。时间长了,自然水落石出。电视与报刊纸媒一样,都是传播内容的媒介。同样,互联网不过如此,尽管其速度、容量等形式不同于电视、报刊,但仍然是传播内容的介质,仍然同属于《著作权法》的制约。互联网存在于真实世界之中,根本不是真实世界之外的 虚拟世界。互联网不可再以神秘的高科技作掩护干盗版侵权的勾当。三是要百度承担故意的、重复的、规模化的侵权责任。
中青文诉百度案,是反盗版与盗版的较量,是执法与违法的较量,绝不是为了掩盖盗版责任而谎称的数字阅读与传统出版的较量,因为传统出版社早在许多年前就开始了数字出版,数字出版早已成熟。
2013年9月30日是一个重要的时间窗口,百度在这一天收到国家版权局就涉案三种书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预先告知书,百度称,据此删除了涉案三种书。2013年11月30日,百度李彦宏在中国版权年会上说,在PC互联网时代,“我”对盗版很难控制;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变得方便容易了,因为内容放在“我”的控制之下。
这种情况下,2013年12月中旬,甚至是前天,百度网站仍在盗版侵权涉案图书,并且不仅是发生在PC互联网上,百度移动搜索和百度手机助手为抢占移动互联网份额,在移动互联网上的盗版更加疯狂,危害更加严重。百度这种故意的、重复的、规模化的盗版侵权属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里严厉惩处的情形。
百度为什么敢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敢于顶风作案,底气何来?我在开庭时指出,客观原因是,违法成本太低,百度的盈利模式使得其尝到了盗版的甜头,百度是盗版的最大受益者。主观 原因是,百度认为一切都可以搞定。
我们坚信,公平和正义,只会迟到,不会缺席。
在本文结束时,引用马云用过的一个句型,作为本文结语。
如果百度赢了,这个社会就输了。
2014.1.26 北京
本文来源:中国吉林网